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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建立起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理顺农村“两委”关系,增强村级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遵循的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村委会和村级其它组织必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须经村党组织研究决定。
2、充分发扬民主。涉及农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须经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实行民主决策。
3、严格依法办事。村党组织、村委会及党员大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决议,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4、坚持党务村务公开。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员发展以及按要求需要公开的党务村务应及时公开,增加透明度。
第二章 村“两委”职责及相互关系
第三条 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民委员会、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主持本村全面工作,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镇党委、村党组织领导和镇政府指导下,开展属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担负着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职责。
第五条 村党组织要加强和改善对村委会的领导,支持和监督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村委会要自觉置于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村“两委”成员要自觉维护村党组织的领导和班子团结,积极主动地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共同把村事村务管好、办好。村党组织书记应支持村委会主任大胆工作,保障村委会正常行使自己职能,主动协调好“两委”关系,防止包办代替村委会工作。
第三章 村务管理
第六条 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要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进行,在充分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通过,重大事项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第七条 村“两委”联席会议是村级最主要的日常事务决策形式,主要职能是讨论决定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决议、指示的实施办法和不必提交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村党组织、村委会全体成员参加,党组织成员和村委会成员的实到会人数均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会上意见分歧较大,一时达不成一致的,应暂缓做出决定,会后进行充分酝酿协商,下次会议再进行研究。“两委”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下列事项必须按照村“两委”联席会议提出方案、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议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2、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含离任干部待遇);
4、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经费筹集和建设承包方案;
6、村集体土地及各业的承包经营方案;
7、计划生育、宅基地指标分配;
8、其它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对于“两委”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要严格执行,抓好落实。在执行中如发现决议或决定与现行政策法规或现实不符,要及时向村党组织汇报,并召开“两委”联席会议重新讨论。
第四章 村级财务管理
第十条 村级财务管理必须依照《会计法》和我县实行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集体一切财务收支必须全额纳入镇会计服务站核算,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十一条 村委会要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财务报账员,负责本村财务报账工作。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及其直系亲属一般不得兼任或担任本村务报账员。
第十二条 严格审批手续,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小额开支由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协商决定,大额开支由“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或提交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各村委会发生的支出业务报销单据,须有经办人、审核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等签名手续齐全后,会计服务站才能给予报销。经办人由业务经办人员签名,审核人由村报帐员签名,证明人由村党组织书记签名,审批人由村委会主任或村民主理财成员签名。原则上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做经办人。
第十四条 村财务收支情况由村民主理财小组每季度向村民如实公开。村民理财小组负责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向村党组织、村委会报告,重大意见要向镇委、镇政府报告。
第五章 村级印章管理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村党组织印章由支部组织委员管理;村委会印章由村委会委员或财务报账员保管,但须由“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印章保管人与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不得同为一人。
第十六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加盖印章必须履行签批手续,说明盖章事由,按照管理权限,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签批。属党支部、村委会共同研究决定的,要分别加盖党支部、村委会公章。加盖公章的签批手续可由镇党委统一规范印制。印章管理人员要做好印章使用记录备查,对不经批准擅自盖章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村委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或集体辞职的,村委会印章由镇政府暂时代为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各镇党委组织实施。镇党委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