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来,我县严格执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相关规定,对我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事由及条件、审批权限及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严把出国(境)条件。按规定在职领导干部除符合国家探亲假规定等6种特殊情形之一或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申请因私出国(境)可酌情予以批准外,其余一般不予批准。同时规定了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但因涉密、涉案等不能批准的5类情形,合理开展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制定了“度量衡”。
强化规范审批程序。按要求对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实行一事一批。申请人需向本人所在县委提交申请和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涉及各民主党派的,由县委统战部出具意见,涉及省管干部的,由县委审批,同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明确时限及费用。按规定明确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两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3个月。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子女,及归侨、侨眷探望定居在国(境)外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1个月。探望出国(境)留学的配偶,在配偶留学期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1个月。退离休干部因私出国(境),在境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其他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凡获准因私出国(境)的,所需费用一律自理。
严防纪律约束。按要求明晰对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权限职责,并提出严肃的纪律要求。规定严禁领导干部私自办理因私护照(证件),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严禁领导干部持因私证件执行公务活动,对违规者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及审核审批人的责任。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情况及时报送制度,定期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